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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政策最新2023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于今年11月1日开始,至12月25日结束,参保人员可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渠道缴费。

为更好落实《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要求,切实发挥阶段性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作用,促进以市场为主体的就业保险民生得到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其中,阶段性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

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按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追缴期间免缴滞纳金。

一、从2023年9月开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疫情影响情况和社会保险基金情况,进一步扩大缓缴政策实施范围。

涵盖本地区所有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以岗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

让阶段性的社会保险费放宽政策惠及更多的市场主体。

二、分阶段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

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按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追缴期间免缴滞纳金。

三、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开具缴费凭证时,

企业按政策规定在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的,不得作欠费处理。

企业在延期缴纳期间,应当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的缴费义务。 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 同时,要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好与职工落户、购房、购车、子女入学资格等政策的衔接。

四是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确保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准确率,确保政策“知情者”。 通过及时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

五、要进一步优化经营服务,

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进行服务保障。

健全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简化工作流程,

实现企业“即申即享”,减轻企业事务负担。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更好发挥工作合力,促进社会保险费逐步缓缴政策取得实效。

政策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及缴费标准为成年居民440元,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大学生350元。

为了方便缴费人,今年,大连市税务局推出线上线下多种缴费渠道,线上可通过“自然人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自助缴费;线上可以到所属代办单位通过扫码或现金缴费;或者到农商银行、大连银行、邮储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任一网点办理缴费,支持现金和本行银行卡转账。在此提醒缴费人,为了提高缴费成功率,在缴费初期尽量选择错峰缴费(一般高峰缴费时段为每日9时、15时、20时)。缴费咨询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搜索微信小程序“自然人社保缴费”,进入首页“智能问答”、“通知公告”和“政策速递”等栏目进行了解咨询。

有许多缴费人关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大连市医保局介绍,城乡居民同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限额未成年居民、大学生为20万元,成年居民为15万元。大病保险无限额。缴费人可以搜索微信公众号“大连市医保局”,进入“服务大厅”,更多医保参保、待遇政策详情,或者致电医保经办机构。

1.成年居民和未成年居民(非全日制学生):到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共服务机构等基层管理组织办理。本地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外地户籍的提供本人在我市的有效居住证并签署未重复参保声明,其中外地户籍的学龄前儿童需提供儿童户口簿、父母任一方的我市户口簿或居住证,华侨子女提供护照、父母一方户籍注销前为我市户口的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

2.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国网学籍信息统一组织办理。

3.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大学生:由学校根据大学生学籍信息统一组织办理。

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中未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居民: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定期抚恤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各项由他人代办的,均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儿,在出生次年参保且仅缴纳出生次年保费的,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落户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停缴职工医保当月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的,自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我市中小学、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入学当年集中缴费期内随所在学校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人员,入学当年已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继续享受原参保地医疗保险待遇;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集中缴费期缴纳入学当年度保费,并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学生在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期内到其他地区大中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在入学当年学籍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我市住院治疗标准支付。

6.非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人员,补缴当年度保费后,参照上述情形享受待遇。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规定期限内参保缴费的,可在缴费年度的1至9月补缴当年度保费,自补费满2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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