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最新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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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最新

一、职工医保报销新规定最新职工医保报销是怎么样的?

1、门诊报销比例规定:

在职职工前往医院门/急诊看病,超过2000元以上才可以报销,报销比例为50%。若是在7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那么在费用1300元以上就可以报销了,报销比例为70%。如果是在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那么报销起付线同样是1300元,而报销比例可达80%。但是门/急诊的大额医疗费用支付最高限额规定不得超过2万元。

2、住院报销比例规定:

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保支付时,无论是在职职工或是退休员工,起付金额都为1300元。而第二次及以后的住院费用,起伏标准按50%规定,也就是650元。规定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基本医保住院费用最高限额为7万元,具体如下:

三级含三级以上医院:7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500元、400元、300元。二级含二级专科医院:6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400元、300元、200元。一级含以下医院:5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依次为300元、200元、100元。

在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甲类及普通诊疗费在职职工支付85%,退休人员支付90%,乙类药品支付75%,高*尖支付70%。职工医疗保险慢病和特殊疾病、重大疾病,年度内起付标准为700元。甲类及普通诊疗支付80%,乙类为75%,高*尖为70%。

除此之外,新政规定了如果职工医保停交3个月以上的,就会被视为自动退保,退休累计交费年限不足可以补交。参保人如果因为特殊原因导致工作中断,那么个人账户予以保留,直到重新工作后,个人账户存储额累计计算并不间断计息。

二、职工医保报销新政策

职工医保报销新政策:住院补偿: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心脑电图、x光透视、拍片、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手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b、60周岁以上老人在兴塔镇卫生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三、年医保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普通门诊统筹政策待遇变化:

1、 一个年度内,普通门诊统筹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限额为在职人员4000元、退休人员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6000元;

对超过起付标准且在支付限额以内的医疗费用,在首诊医疗机构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70%,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在二、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由统筹基金分别支付60%、50%。

2、 在上述待遇基础上,对超过6000元且在1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符合首诊转诊规定的由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支付50%。未按规定办理的降低10个百分点。

3、合规费用包含检查检验费(CT、超声、磁共振等)、治疗费(针灸、推拿等)和药品费(中药、西药、中成药等)等。

4、因病情需要在门诊进行的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CT)、数字血管造影、心脏彩超检查等合规医疗费用纳入普通门诊统筹。

武汉最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11月3日,《武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正式出台。根据《方案》,我市今年年底前,将职工医保基金市级调剂金模式调整到全市统收统支模式,通过统一政策制度、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建设,全面做实职工医保市级统筹。通过提高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层次,增强医保基金抗风险能力,消除市域内政策差异,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将公平享有同等医疗保障待遇和医疗资源。

当前,武汉市区、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职工医保实行分级征收、独立核算。我市全面做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地级统筹,就是通过实现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和经办服务一体,统一整合到一个市级统筹区。

“实施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参保群众在市域范围内将获得更加公平的制度覆盖、更可持续的医保待遇保障和更加便捷的服务体验”。我市做实职工医保市级统筹,将通过实现制度政策统一,消除区域管理带来的待遇差异,促进制度公平;将通过实现职工医保基金统收统支,运用“大数法则”,做大基金“池子”,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共济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实现经办服务一体,统一经办规程,实现全市业务经办“一窗口”通办、“一站式”结算使全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办理医保业务更方便、更快捷。

事实上,此前,武汉市已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市级统筹。全市参保人到市区定点医院治疗无需转诊,在全市范围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享受同样的报销标准,实行刷卡“一站式”直接结算,参保人只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方便就医的同时,减轻现金垫付压力。做实职工医保市级统筹以后,我市将真正实现医疗保障制度“同城同政策”。

绍兴最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日前,绍兴市医疗保障局、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2〕4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绍兴工作实际,经过征求市财政、卫健、税务部门和各区、县(市)相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于10月26日出台了《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文件依据

文件制定依据为《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和缴费期

1.明确筹资标准。大学生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8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00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480元。

其他城乡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750元,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585元,各区、县(市)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165元。

以上筹资标准中已包括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保持不变。

2.明确缴费时间。从2022年起,城乡居民医保的集中缴费期统一调整为每年的11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

(二)统一全市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

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全市参保人员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1.取消特约医院和非特约医院的区分。

2.统一全市转外就医个人自理比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个人自理10%后,再按规定报销。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先个人自理15%后,再按规定报销。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到绍兴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的,转外就医的个人自理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

(三)调整职工医保退休人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一个医保年度内,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普通门诊(含急诊)的起付标准由400元降低至200元。

(四)其他

我市原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惠州市最新职工医疗保险政策: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落实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理顺职工医保相关待遇保障政策,同时落实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广东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医保规〔2022〕3号)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职工医保相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

  将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每人每年1000元调整为我市上上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取整数到元),每次支付限额从140元调整为200元(慢性病患者普通门诊发生的长期处方医药费用每次支付限额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50%)。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市医疗保障部门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诊断为各类精神疾病的患者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机构。

  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参保职工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60%、55%。

  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参保职工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5%、65%、60%。

  退休人员选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一级(含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7%、67%、62%。

  二、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的构成调整为:

  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和存款利息组成,不再依据不同年龄段从单位缴纳部分的医保费中划入。

  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方式调整为每人每月按定额划入,月划入额度为2021年我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2021年我市企业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和机关养老保险人均养老金的简单算术平均数)的2.8%,即每人每月136元。

  三、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下费用: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

  (四)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未达到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

  (六)其他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费用。

  四、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有关管理规定。

  当参保人员出现以下各种特殊情况时,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及时处理个人账户资金。

  (一)参保人员省内跨市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跨市使用,不划转、不提现。参保人员跨省转移职工医保关系的,个人账户资金原则上随其划转,特殊情况无法转移时可以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二)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经本人申请,可将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三)参保人员在参保期间应征入伍,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四)参保人员死亡后,经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一次性划入本人银行账户,或者按规定继承。

  (五)参保人员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资金可划入本人银行账户。

  五、调整职工医保缴费标准。

  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为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

  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60%的,按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下限);

  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上年度全口径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高出部分不计征职工医保费(简称医保缴费基数上限)。医保缴费基数的上限和下限由税务部门与医保部门每年定期联合发布。

  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5.6%(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收入的2%逐月缴纳。

  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2.7%(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2023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的4%(其中包含生育保险费率0.5%)逐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单建统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逐步调整至与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一致。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个人申报月工资收入的7.1%(如选择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按2.2%,2023年7月1日起按3.5%)逐月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按个人申报的月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原则上今后每年1月份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年度内不予调整。

  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选择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医保或单建统筹职工医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缴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特殊人群缴费从其规定。

  六、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我市原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缴费标准、个人账户使用管理和生育保险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对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清单有新的规定的,我市按新的规定执行。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