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大全来了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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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的申报途径

(1)网上申报: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的“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模块中进行申报。

(2)柜面申报:携带U盘至所属市、区、街道(镇)社保经办机构窗口进行申报。

社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最新攻略请收藏

第一步:下载安装最新版本“江苏智慧人社”APP。

第二步:打开“江苏智慧人社”,在首页点击“待遇资格认证”。

第三步:根据待遇领取人实际情况选择待遇领取人员类别,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第四步:输入待认证人员的姓名及证件号码,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

第五步:按住蓝色按钮向右滑动填补图片空缺,完成验证。

第六步:开始认证,系统自动拍摄本人人脸,请在光线充足的情况下将面部正对手机。

第七步:等待系统跳转,认证成功将跳出提示,您下次认证截止时间为认证当日顺延一年。

如何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如何提取职工档案资料

单位委托代理:应先向代理机构提交单位资质法律文书。 

个人委托代理:(1)由本人填写《常州市职工个人委托保管人事档案申请表》; (2)提供下列有效证件的复印件:a、户口簿户主页(确定户口性质);b、常住人口登记卡;c、身份证;(3)经审核后,由公共职介机构出具《职工存档联系函》调档;(4)档案资料中必须有以下材料:a、招聘或录用进单位的手续;b、劳动合同书;c、离开工作单位的原始证明材料;d、企业职工调整工资情况表(工资横卡);e、职工养老保险手册;f、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

代理机构在接到单位或个人委托申请后,及时审查有关证件、材料,调查核实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的情况,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答复。代理机构与受理委托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合同书》,建立劳动事务代理关系。按照合同约定,委托单位或个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个人代理其委托的业务。代理合同有效期满时自行终止。委托单位和个人如需延续代理关系,应提前一个月,携带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代理机构重新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委托代理档案人员如被新的单位录用,必须提供城镇招工录用花名册复印件(经劳动部门备案)和单位调档介绍信,由单位劳资部门工作人员前来提档。如重新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必须由其所委托的代理机构开出调档介绍信并由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前来提取档案。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申领的注意事项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审核通过的,按规定直接将失业补助金发放至失业人员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2.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入(转出)。

3.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自次月起停发失业补助金,未发放的失业补助金期限不予保留。   

4.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近期,省人社厅、财政厅和江苏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明确了11种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情形。

消息一出,许多有过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个人激动不已,以为补缴政策放开了,纷纷对号入座,来电来访咨询相关事宜,觉得这下可以直接补缴了。

那么,到底是不是这样呢?

其实这次出台的政策我们可以概括为是对原有补缴政策的梳理和汇总,可以称之为“补缴政策大全”,而不是补缴政策的放开。

下面,我们为您解读这些补缴政策,看完你就明白了。首先,先给大家介绍一下这11种可以补缴的情形:

一、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可补缴原固定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费,固定工本人不需补缴费。

二、1991年12月31日前各地实施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本人未按当地规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劳动合同制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原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未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除第(三)项规定企业之外的其他城镇各类企业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原全民所有制企业、县(区)属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使用的未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的职工,未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1996年1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五、县(区)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街道办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职工自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之月至1995年12月31日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以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六、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后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在当地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后从事临时工期间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依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的编制外人员,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4年2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八、乡镇企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可自2006年3月1日起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属安排到乡镇企业工作的国家统配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待遇领取年龄的,可自1992年1月1日起补缴其在原安排的乡镇企业工作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自2011年7月1日起按企业和职工缴费办法及标准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除国家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跨年度向前补缴。

十、未终止劳动关系的农民轮换工在现岗位上被招录为正式职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连续从事轮换工的工作时间,可按照劳动合同制工人补缴办法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一、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补缴的其他情形。                            

看完是不是有点晕?到底能不能直接去社保补缴?不急,先让我来给您理理思路~

事实上,补缴不是参保人想补就补,必须遵循:

第一,依法依规。此次补缴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江苏省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的。单位为员工补缴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应缴未缴的基础上,有应缴未缴的情形时才能进行补缴,不得违规进行补缴。

第二,有理有据。11种可以补缴的情形,每种都规定了最早可以补缴时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能否补缴、何时可以补缴,必须根据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本人当时所在单位性质、本人当时身份性质并结合本人档案进行认定。补缴时需要提供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等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

此次江苏规定的11种可补缴情形其实并不是什么新规,而是我省对是否可以补缴的情形进行的汇总和认定,是对散落于不同时代文件中的政策进行的系统梳理,可以理解为是一个补缴政策大全。

此次补缴政策的出台是为了便于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更加系统全面地了解政策。大家还是要认真阅读理解这份政策大全,按照依法依规,有理有据的原则,让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分享受政策,维护社保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