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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事档案查询(线下)

查阅须知

(一)查阅开放档案、现行文件

1、所需证明

合法身份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驾驶证等)或单位正式介绍信。

2、查阅范围

①本人的学历、荣誉、任职、招工调动等历史证明,以及政策法规文件;

②已鉴定开放的清代档案、民国档案、建国后档案;

③江西政报、国务院公报、现行文件阅览中心文件、大厅开架资料。

(二)查阅未开放档案

1、所需证明

身份合法证明(身份证、工作证、军官证、学生证、驾驶证等)和单位正式介绍信。

2、查阅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不宜公开查阅的档案及未到开放年限的档案。

(三)特殊类型档案查询要求

1、外国组织和个人(包括外籍华人)及港澳台组织和个人利用档案

所需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国内有关单位介绍信;

查阅范围:涉外婚姻登记档案、涉外收养登记档案、互联网开放档案、江西政报、国务院公报;

利用流程:提交查档申请——接待人员列出相关档案列表——处、局(馆)领导审批——用户利用。

2、查阅党组/厅(局)文件、党组/厅(局)务会议记录

所需证件:党组/厅(局)介绍信,工作证或身份证;

查阅范围:馆藏相关单位党组/厅(局)文件、党组/厅(局)务会议记录;

利用流程:开具介绍信——加盖党组/厅(局)公章——档案形成单位党委书记/厅(局)领导签字同意查阅、复制——由该单位两名工作人员(中共党员)前来查阅。

3、查阅已故干部档案

所需证件、证明: 工作证或身份证、《省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

查阅范围:省管已故干部档案的个人履历表;

利用流程:向省委组织部提出申请——查借阅单位两名以上正式干部(中共党员)持《省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审批表》——提交查档申请——接待人员列出相关档案列表——处、局领导审批——用户利用。

4、查阅特殊单位档案要求

①公证类档案,须持档案形成单位介绍信并由指定人员查阅;

②利用省委、省政府、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等单位档案,须经档案形成单位档案室同意。

5、查阅捐赠档案

所需证件:身份证、捐赠人同意查阅证明及捐赠证书复印件;

利用流程:提交证件及申请——审核——查阅利用。

6、查阅涉密档案

包括内容:有密级未解密、已解密未开放及标有“内部资料注意保密”内容的档案资料;

所需证件:档案移交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介绍信,开列查阅涉密档案内容、目的;

利用流程:开具介绍信——审核——查阅。

7、律师查档

①律师办理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接受当事人委托查阅档案,须向我馆提供下列材料:

A、立案证明、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复印件或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B、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C、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查阅档案,须向我馆提供下列材料:

A、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件;

B、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C、律师执业证原件及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的复印件。

(四)办理复制档案

1、可复制文件

与查档本人密切相关的调动介绍信、任职文件、职称评定文件、知青下放证明、涉外婚姻证明等;

2、复制手续

提出复制申请——按要求填写复制单——档案馆鉴定审核——复制——加盖证明章——取复制件;

3、其他复制规定

①复制档案资料,须提出复制申请,逐份填写档号、档案资料题名及其起止页码,经本馆审核同意后由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清代档案、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一般不提供复制;

②因编史修志、宣传教育等目的需要大量复制,须开具单位介绍信,并与我馆签订协议,经领导审核同意后自带复印机复制;

③如有办理展览、出版、或作为电视播放素材需用档案、资料等特殊情况,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单位公开档案申请,经处、局(馆)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含翻拍,不得全文、全卷翻拍);

④涉密文件、涉及个人隐私档案、资料一般不复制,如需复制须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解密并同意复制;

(五)档案公开流程

所需证件:身份证、单位介绍信、档案公开申请书;

办事流程:提交档案公开申请——处、局(馆)领导审批——签订保密协议——提供利用。

六、查阅规定

江西省档案馆开放档案查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合法证件(介绍 信、身份证、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等)可查阅我馆开放档案。

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查阅我馆开放档案,须经中 共江西省委台湾事务办公室、江西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同意并出具书面介绍信函。

三、外国组织和个人查阋我馆开放档案,须经江西省外 事侨务办公室同意并出具书面介绍信函,或通过与之签订有 关文化交流协定的我国有关单位和部门介绍,注明身份、查阅目的和查档范围,提前30天向江西省档案局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利用。

四、向本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五、利用者可选择来馆查阅,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或委托我馆代为查阅。

六、利用者查阅档案,应向我馆说明查阅目的,并尽可 能提供详细的线索(包括时间、问题、责任者、文号等),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提供档案资料。

七、利用者需大量利用我馆开放档案进行编史修志、专 题研究的,应事先与我馆取得联系,并将编辑大纲或工作方 案抄送我馆,以便我馆合理安排。

八、利用者每人每天申请调卷数量不得超过10卷,下次申请调卷前未归还档案不得超过5卷,所调档案只限本人 阅读,不得相互传阅。

九、为保护档案原件,我馆已缩微或数字化的档案,不 再提供档案原件利用;我馆正在整理、修复及破损严重的档 案,暂不提供利用。我馆档案不予外借。

十、利用者应在指定的阅览区域查阅档案,自觉遵守阅 览大厅秩序,自觉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不得在档案中做任 何标记,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发生上述行为 的,我馆将根据档案价值及损毁情况,责令其赔偿,并依法 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利用者如需复制档案,应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 正确填写《档案复制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由我馆工作人员代为复制。利用者不得私自复制。我馆提供的档案复制 件,纸质的一律加盖“江西省档案馆档案文件资料复制专用 章”印鉴;电子的一律添加“江西省档案馆”水印。复制件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播。

十二、未经我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我馆馆 藏档案。利用者在著述中部分引用从我馆复制或摘录的开放 档案内容时,应注明我馆馆名和档号。我馆欢迎利用者将其 引用我馆档案内容的著作赠送我馆。

十三、利用者利用我馆开放档案后应及时填写利用效果 登记表,离馆后应配合我馆工作人员对其利用效果进行回 访。

十四、本规定由江西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江西省档案馆未开放档案查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我馆未开放档案是指我馆馆藏的形成未满30年或 已满30年但涉及国家安全、重大利益及其它到期不宜开放 的档案;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提出限制利用 范围的档案。

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因公务活动、调査 取证等合法目的,要查阅我馆尚未向社会开放的档案的,须凭本组织或公民本人所在社区(乡、镇)以上组织的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和利用范围,方可办理利用手续。

三、向我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杈。

四、查阅我馆馆藏机密级以上未解密档案,须经局(馆)领导审批;查阅我馆馆藏省委常委会议记录、省人大常委会 议记录、省政府省长办公会议记录、省政协主席办公会议记录、省纪委常委会议记录,须分别经省委、省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省人大、省政协常委会办公厅主任,省纪委秘书长以上领导审批。

五、利用者查阅档案,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线索(包括 时间、问题、责任者、文号等),以便工作人员准确提供档案资料。

六、利用者需大量利用我馆未开放档案进行编史修志、 专题研究的, 应事先与我馆取得联系,并将编辑大纲或工作方案抄送我馆,以便我馆合理安排。

七、利用者每人每天申请调卷数量不得超过10卷,下次申请调卷前未归还档案不得超过5卷。所调档案只限本人 阅读,不得相互传阅。

八、为保护档案原件,我馆已缩微或数字化的档案,不 再提供档案原件。我馆正在整理、修复及破损严重的档案, 暂不提供利用。我馆档案不予外借。


九、利用者应在指定的阅览区域查阅档案,自觉遵守阅 览大厅秩序,自觉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做好未开放档案的 保密工作,不得在档案中作任何标记,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档案。发生上述行为的,我馆将根据档案价值及损 毁情况,责令其赔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利用者如需复制我馆未开放档案,应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正确填写《档案复制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由我馆工作人员代为复制,利用者不得私自复制。我馆提供的档案复制件,纸质的一律加盖“江西省档案馆档案文件资料复制专用章”印鉴;电子的一律添加“江西省档案馆”水印。复制件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播。

十一、未经我馆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公布我馆馆 藏档案。利用者在著述中部分引用从我馆复制或摘录的档案内容时,应注明我馆馆名和档号。我馆欢迎利用者将其引用我馆档案内容的著作赠送我馆。

十二、利用者利用我馆未开放档案后应及时填写利用效 果登记表,离馆后应配合我馆工作人员对其利用效果进行回访。

十三、本规定由江西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江西省档案馆政府公开信息查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 实施办法》《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江西省档案馆设置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区域,并配备相应设施、设备,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便利。

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持合法证件(介绍 信、身份证、工作证、离退休证、学生证等)可查阅我馆保 存的政府公开信息。

三、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外国组织和个人查阅我馆 保存的政府公开信息,参照《江西省档案馆开放档案查阅规 定》相关规定执行。

四、利用者可直接前来本馆查阅,也可以通过信函、电 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咨询或委托我馆代为查阅。

五、利用者应在指定的阅览区域查阅政府公开信息,自 觉遵守阅览大厅秩序,自觉履行保护政府公开信息载体的义 务、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文件。发生上述行为的,我 馆将视损坏情况,责令其赔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利用者如需复制政府公开信息,应向工作人员提出 申请,正确填写《政府公开信息复制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由我馆工作人员代为复制。

七、利用者查阅我馆提供的政府公开信息后应及时填写 利用效果登记表。

八、我馆保存的政府公开信息的解释权属形成该信息的 行政机关。

九、本规定由江西省档案馆负责解释。

查阅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区怡园路808号(可乘224路、512路至金融大街南口站下车,或乘50路、245路公交车至怡园路口站下车,乘坐地铁可至地铁大厦站下。